江苏邮政职工摄影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全称为“江苏邮政职工摄影协会”,简称“苏邮影协”。

第二条:本协会经江苏省邮政局同意,由江苏邮政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各单位摄影爱好者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在江苏省邮政工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文艺工作方针,坚持为邮政企业和邮政员工服务,团结本系统摄影爱好者,通过提高摄影技术、水平,努力为宣传我省邮政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和推进企业的三个文明建设多做贡献。
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以推进江苏邮政企业文化建设为宗旨,会员以江苏邮政职工职业道德规范为己任。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本协会主要工作内容:
1. 组织会员参加摄影理论的研究和学习,提高摄影队伍的素质和艺术修养。
2.每年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新闻采访拍摄及艺术摄影的创作活动。
3.开展与邮政事业的改革、发展,员工工作、生活有关的图片征集、整理、展览、收藏等工作,为江苏邮政所属各单位提供资料图片。
4.开展与社会摄影团体的交流活动,加强与省内摄影界和外省邮政系统摄影协会的友好联系。
5.积极培养壮大摄影新生力量,促进邮政企业的企业文化建设。
6. 对发展本系统摄影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实行奖励。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凡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承认本会章程及其细则,有一定摄影创作水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愿为促进和繁荣江苏邮政摄影事业发展的本系统员工,均可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人证件照两张(1寸免冠),附上三幅入会作品,报本单位工会审核后逐级上报“苏邮影协”,经本会理事会审核批准并履行手续后,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本会对申请入会会员的审核,包括入会作品审核及平时考察两个方面。入会作品审核:主要衡量申请人是否具有一定的摄影创作水平;平时考察:主要考察申请人,是否关注邮政及社会报刊、网站(本协会网页为http://www.jsyzpx.com/syyx)等媒体,并积极参与投稿及有关交流活动。

第八条:会员权利
1.本会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有对本会工作情况的知情、批评、建议权,有权发表自己的见解,为协会发展献计献策;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享受本会会员的有关待遇;
4.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九条:会员的义务
1.本会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任务。

第十条:本会会员从事正常的摄影创作,在艺术思想、摄影创作活动、摄影研究及在人身自由、劳动成果和经济利益受到不良侵害时,本会有责任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还会员证。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工作,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即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本协会最高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并根据工作需要内设组织联络部、创作展览部、理论研究部、对外交流部、竞赛部五个常设工作部。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修改章程和决定协会重大事宜;
2、听取并审议协会工作报告;
3、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职权是:按照本会章程组织开展本会的各项日常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研究制定本会的管理规定,组织会员参加本会的相关活动。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联席会议行使决策权,重大事项向理事会通报。会长联席会议根据需要,由会长召集,不定期举行。其职责是:
1、聘任各专业部主任;
2、讨论决定协会阶段性工作或专项计划。

第二十一条:本会领导成员均应积极参与协会的重要活动,努力做好领导工作,密切联系会内外群众。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费来源及管理:
1.经费来源:上级主管部门拨款、相关赞助、个人适当缴纳及其他合法收入。
2.财务管理:由省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监督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权归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归理事会。新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邮政工会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如因故自行解散,需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苏省邮政工会审查。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江苏省邮政工会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2005年10月28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经2006年6月22日第一届理事会二次全体(扩大)会议修改并审议通过。